(4)裁决;
(5)仲裁所在地或按制作裁决书地或惯常地;
(6)全体仲裁员的签名,并说明签名的年、月、日;可以在裁决地以外的某地签名,也可以国外签名。如果仲裁员不止一人,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地方签名,不要求再亲临现场。
如果说明,该裁决书是在全体仲裁员出席的情况下制订的,未签名的仲裁员有的是不愿签名;有的是不能签名,则一份仅由多数仲裁员签名的裁决书依然有效。
第824条 裁决地
取消:裁决应在意大利制定。
第825条 裁决书的存档备案
仲裁庭应按当事人的数量拟好裁决书。自裁决书最后一名仲裁员签字日起10日内,直接交给,或以挂号信形式给每方当事送达裁决书正本。
意欲在共和国内强制执行该裁决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裁决书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后,将裁决书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连同仲裁协议或含有仲裁条款的文件或同类有关文件的正本或经核证的副本一起,送交仲裁所在地区的司法行政官登记处。
经确认裁决符合所有正式要求,司法行政官就可以发出执行命令,宣布应予执行的裁决及对该裁决的判决都应予以注册登记。
登记处应通知注册登记的仲裁当事人及司法行政官依据第133条第2款发出命令所涉及的当事人。
对拒绝执行裁决而对司法行政官命令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向仲裁法院提出上诉,仲裁法庭经合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应作出决定,对此决定不得继续上诉。
第826条 对仲裁裁决书的更正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仲裁庭应对裁决书中的漏裁、书写错误或计算错误作出更正。
仲裁庭自接到当事人的请求后20日内应作出反应。仲裁庭的决定应自最后一名仲裁员签字之日起10日内以挂号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如果裁决书已归档备案,更正的请求应提交登记处的司法行政官。第288条可参照适用。
第五章 抗辩方式
第827条 抗辩方式
仲裁裁决只能因以撤回或第三方当事人的反对为由提起诉讼。
抗辩可单独提出,而不考虑仲裁裁决。
鉴于未解决争议问题的裁定可与最终的裁决受到抗辩,解决部分争议的裁决会立即受到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