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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在所有其他案件中,仲裁庭有权对仲裁程序中产生的一切问题作出决定。
  在第一款的情况下,应按本法第820条的规定,将期限暂时中止,直至一方当事人将附带问题要求仲裁庭作出裁定之日止。如果结案前仅剩时间不足60日的,则此期限应自动延至60日。
  第819条之二 与有关案件的联系
  提交仲裁的争议如与诉讼中未决的事件相关,则不排除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
  第819条之三 证人听证
  仲裁庭可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经证人同意,决定在他的住所或办公室听其供词;仲裁庭也可决定在限定的时间内要求证人以书面形式回答仲裁庭的询问。

第四章 裁决

  第820条 作出裁定的期限
  当事人没有另行规定的,仲裁员应在接受指定之日起180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有若干名仲裁员,他们不是同时接受指定的,则此期限应自最后一名仲裁员接受之日起算。若当事人对指定的仲裁员提出要求回避的,则此期限应中止计算,直至对此请求已作出决定为止;如有必要替换仲裁员,则此期限亦应暂停计算。
  如果需要取证,或需作出中间裁决,仲裁员可以提出延长期限,但只能延长一次,而且不得超过180天。
  若有一方当事人死亡,此期限应延长30日。
  当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用书面形式同意延长期限。
  第821条 期限届满的关联
  在大多数仲裁员经合议作出裁决之前,一方当事人没有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他将对仲裁庭委任即告终结提出抗辩的,则前条款所述的期限届满不能成为提出裁决无效的理由。
  第822条 制作裁决书的规则
  除非各方当事人已明确要求仲裁员依据衡平法解决纠纷,否则仲裁庭应依照法律规定制作裁决书。
  第823条 裁决书的制作及要求
  裁决应由仲裁庭全体成员出席,按表决多数作出决定。裁决应以书面形式写就。
  裁决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方当事人姓名;
  (2)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及提交裁决的事项;
  (3)对裁决理由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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