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的规定,各方当事人经过执行官的通知,可以通知另一方任命仲裁员一人或若干人,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也指定仲裁员若干。被要求的一方应在20天内把有关其任命仲裁员一人或若干人的情况通知要求方。
如果被要求方未能做到这点,要求方可以通过申请,要求仲裁所在地的仲裁法院院长任命;如果当事人未能决定仲裁地点,可通知申请,要求仲裁协议或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法院院长任命;如果该仲裁地在国外,则由罗马仲裁法院院长任命。仲裁法院院长在听取另一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要的,应发出命令进行任命,对此命令不允许上诉。
当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已授权司法机关对仲裁员一人或若干人作出任命时,或者交给第三方而该方没有完成任命时,同样规定也应予以适用。
第811条 仲裁员的替换
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如全体或一些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他们的替换要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对他们的任命的程序来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均有责任指定仲裁员而未能完成这项工作的,或者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对这方面没有规定的,前条的规定应该予以适用。
第812条 仲裁员资格要求
仲裁员可以是意大利公民或他国公民。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破产者以及被开除公职的人不能担任仲裁员。
第813条 仲裁员接受任命及其职责
仲裁员对任命的接受必须出具书面形式,并自他们在仲裁协议书中签字时起生效。
仲裁庭应在双方当事人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未能做到这点,即裁决书因超过期限被宣告无效的,仲裁庭应负赔偿责任。仲裁员在接受任命后,无正当理由而辞去聘请的,亦应负赔偿责任。
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否则因忽略或延误职责的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人选或依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规定的第三方人来替代。不采取替代措施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向其仲裁员寄出要求采取行动的挂号信的第15日起,应有权向仲裁所在地的仲裁法院院长提出申请。仲裁法院院长接到申请后,应先作出决定,对此决定不得上诉;在查明仲裁员确有忽略或延误其职责的事实后,应宣布撤销该仲裁员的职务,并开始替换仲裁员的程序。
第814条 仲裁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