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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2.政府每年必须在听取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的意见后,研究前款报告中有关中小企业的动向,明确将要采取的对策,并写成文件提交国会。

第二章 中小企业结构的高度化


  
  (设备现代化)
  第九条 国家为了谋求中小企业的设备现代化,应当采取必要的政策以利中小企业能够增添现代化设备和其它资产装备及实现设备布局合理化。
  (技术的提高)
  第十条 国家为了谋求中小企业的技术提高,应当就完善试验研究机构、促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技术指导、技术人员的进修和熟练技工的培养等事业,采取必要的对策。
  (经营管理的合理化)
  第十一条 为了谋求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合理化,国家应当就经营诊断和指导,充实经营管理人员的进修事业及完善经营诊断和指导的机构等,采取必要的对策。
  (企业规模的最佳化)
  第十二条 为了谋求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最佳化,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对策以使中小企业的合并或合资设立企业等事项得以顺利地进行。
  2.国家在采取前三条对策时,应当就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最佳化加以必要的考虑。
  3.尤其是对于有必要实现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最佳化的行业,政府应当规定最佳的生产规模和最佳的企业规模并予以公布。
  (为了事业上的协作化而完善组织)
  第十三条 作为实施第九条至前条对策的重要一环,国家应当在完善促进事业协作化或互相扶助的机构方面以及在促进工厂、店铺等的集团化和其它事业的协作化方面,采取必要的对策,以利中小企业者进行协作,使中小企业的设备现代化、经营管理的合理化、企业规模的最佳化得以有效地实施。
  (商业及服务业)
  第十四条 对于中小商业,为了使其能适应流通机构的合理化,国家除应当采取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至前条的对策外,还应当为零售业经营方式的现代化采取必要的对策。
  2.对于中小商业或中小服务业,国家在采取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至前条或前款的对策时,应当就地区的条件予以必要的考虑。
  (事业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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