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如按第(一)款规定的比荷卢申请注册未送交使用和监督章程,则集体商标的既得权便告结束,并且有应追溯至本法生效之日的效力。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适用于此情况。
如集体商标的权利系由以比荷卢领土外注册为原始注册的国际申请所产生,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届满一年,集体商标所有人未送交使用和监督章程,则此项权利即告结束,并且有追溯至本法生效之日的效力。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适用于此情况。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规定的比荷卢申请的初次注册不照第十条的规定,而是以一年至十年为注册有效期,该期限届满之月、日与比荷卢申请之月、日相同,满期之年的年代个位数字与取得权利之年的年代个位数字相同。
是项注册的第一次续展,得于申请注册之时要求之,续展期为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依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保持的商标专用权,自本法生效之日起,扩展至比荷卢领土全境。
此权利不得扩展至比荷卢国家中的下述国家的领土:
(1)在该国家,此权利会同第三者依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取得和保持的权利相冲突;
(2)在该国家依第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1、3及第(2)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2)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无效的原因。
同一商标权在两个比荷卢成员国为两人分别取得,此权利扩展至第三成员国,应有利于本法生效前最先正常地使用商标于该国的人。在本法生效时如未在该国使用过,则扩展应有利于先取得权利的人。
第三十三条
依第三十二条,一个商标属于比荷卢联盟的两个或三个国家中的不同所有人所有,倘商标是由一比荷卢国家中的商标所有人贴用或经其授权贴用;且两所有人之间存在着关于经营该商品的经济联系,则在另一国中的商标所有人不得反对来自该一比荷卢国家的贴有同一商标的商品的进口或对此项进口要求赔偿。
第三十四条
(一)自本法生效之日起,比荷卢注册簿开放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自同日起,各国不再接受本国注册。
(二)第三十条规定的比荷卢注册,免予缴纳任何规费,但应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