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商标局应立即将申请人所报商品的比荷卢申请注册文书注册,发给商标所有人注册证;该商标局并应将关于申请人所报商品的国际注册通知单注册,以便使申请人要求的国际注册在比荷卢领土内生效。
比荷卢注册或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为注册的法定日期。
在有优先权请求时,注册应载明要求优先权的日期和根据。
第九条
应商标申请注册人或第三者的请求,在收取费用后,比荷卢商标局负责进行比荷卢注册簿中的商标的一切事先审查。
如经过要求,比荷卢商标局亦应负责进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比荷卢注册簿中的商标的事先审查。
比荷卢商标局应将审查结果转告请求审查人,不加具理由和结论。
为了对注册商标进行审查,注册商标按照比荷卢商标局建立的系统分类。
第十条
比荷卢注册期限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组成商标的记号在注册期内或在续展时不得修改。
根据要求,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在缴纳规费后,注册得续展十年。
续展必须在注册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续展自期满之日起算。
注册届满前六个月,比荷卢商标局应将届满的确切日期通知商标所有人,有代理人时,并通知申请注册文书中指定的代理人。
商标局应将是项通知送达其已知的关系人的最近住址。漏发或未收到是项通知,不能免除关系人应在规定限期内办理续展的责任;在法院或商标局前都不得因是项遗漏而推卸责任。
商标局应将续展登记。
第十一条
(一)不问企业是否全部或部分转让,使用注册商标于全部或一部分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得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
下列转让与特许无效:
(1)未经书面确认的生前的转让和特许;
(2)非适用于全部比荷卢领土的转让或其他移转。
(二)除对于许可使用的期限加以限制,或将许可限制于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商品外,对使用许可的限制都不影响于本法的适用。
(三)转让或其他移转或许可,只有在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并缴纳规费后,将确认转让或许可的文书或关于确认或转让的声明摘录并由有关当事人签字的关于转让之声明登记注册后,才能对抗第三者。
(四)被许可人对因第三者非法使用商标而蒙受的损失,如与商标所有人联合采取行动,有权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