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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

  一、安全委员会是行政长官在内部保安事宜上的专责咨询及提供辅助的机关。
  二、作为咨询机关的安全委员会,尤其有权限就下列事宜表达意见:
  (一)内部保安政策的制定;
  (二)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的组织、运作及纪律的大纲;
  (三)关于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的职责及权限的一般性措施的法规草案;
  (四)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人员的培训、专业训练、知识及技术的更新及进修应遵循的主要指导方针;
  (五)采取第八条所指的特别措施的可能性,倘行政长官要求发表意见;
  (六)法律规定或行政长官交予其处理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组成
  一、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其常设成员包括下列实体:
  (一)政府各司司长,并由负责内部保安的司长出任副主席;
  (二)警察总局局长及海关关长;
  (三)治安警察局局长;
  (四)司法警察局局长;
  (五)消防局局长;
  (六)澳门民航局主席;
  (七)澳门港务局局长。
  二、安全委员会的非常设成员包括下列实体,由主席召集参与会议:
  (一)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
  (二)卫生局局长;
  (三)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
  (四)地球物理暨气象局局长;
  (五)社会工作局局长;
  (六)房屋局局长;
  (七)澳门监狱狱长;
  (八)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局长;
  (九)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
  (十)旅游局局长。
  三、主席得召集其它可藉其本身专业知识或具有之特定责任而有助于分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的情况,或有助于应付危机或公共灾难的实体参与安全委员会。
  四、安全委员会尚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一名代表,目的是对关于实行刑事诉讼、维护合法性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问题作出跟进。
  五、安全委员会由保安协调办公室主任担任秘书职务。

第三节 保安协调办公室

  第十一条 性质
  一、保安协调办公室是安全委员会的专责咨询及提供协助的机关,在运作上直属保安司司长。
  二、在安全委员会中被代表的部门应与保安协调办公室合作,尤其在人员配备、数据与信息的查阅及其它有助长期及系统跟进内部保安情况的材料的查阅方面提供合作。
  三、在不妨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向保安协调办公室提供行政协助及后勤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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