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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司法辅助人员通则

  三、合格完成任职资格课程者,即成为司法文员职程入职职级的备聘人员。

  第十条 主管官职的聘任
  一、主管官职应根据本法律及其它适用法例的规定,从合格完成培训课程的属法院或检察院司法文员职程者中选任,但不影响第七款的适用。

  二、拟修读书记长任用培训课程者,须通过专设的入学试;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考入学试:

  (一)在本身官职工作至少两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助理书记长;

  (二)在本身官职工作至少四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主任书记员;

  (三)具有学士或以上程度的法律学位且最近一次的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助理书记长及主任书记员。

  三、拟修读助理书记长任用培训课程者,须通过专设的入学试;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考入学试:

  (一)在本身官职工作至少两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主任书记员;

  (二)在本身职级工作至少四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法院特级书记员或检察院特级书记员;

  (三)具有学士或以上程度的法律学位且最近一次的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主任书记员、法院特级书记员或检察院特级书记员。

  四、拟修读主任书记员任用培训课程者,须通过专设的入学试;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考入学试:

  (一)在本身职级工作至少两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法院特级书记员或检察院特级书记员;

  (二)在本身职级工作至少四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法院首席书记员或检察院首席书记员;

  (三)具有学士或以上程度的法律学位且最近一次的工作评核不低于“良”的法院特级书记员或检察院特级书记员及法院首席书记员或检察院首席书记员。

  五、为适用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按各情况,以举行入学试当年之前的相应年期内的一次或多次工作评核为准,而不论有关工作评核属何官职或职级。

  六、以上各款所指的入学试专门为负责开考的实体本身的司法辅助人员而设。

  七、如无人报考入学试,又或无投考人通过入学试,则具有学士或以上程度的法律学位者,不论其是否属法院或检察院司法文员职程,均可报考新的主管任用培训课程入学试。

  第十一条 主管的任用
  书记长、助理书记长及主任书记员,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第十二条 就职
  一、主管官职据位人的就职,由所属法院院长或由检察长主持。

  二、其余司法辅助人员的就职,由有关书记长主持。

  第十三条 晋升
  一、属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文员职程且合格完成培训课程者,根据本法律及其它适用法例的规定获晋升。

  二、拟修读培训课程者,须通过专设的入学试;在拟晋升职等的下一职等工作至少三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或工作至少两年且工作评核为“优”的司法文员可报考入学试。

  三、上款所指工作评核,以举行入学试当年之前的相应年期内的一次或多次工作评核为准,而不论有关工作评核属何职级。

  第十四条 晋阶
  一、在原职阶工作满两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者,即在职级中晋一职阶。

  二、为产生在有关职程晋阶的效果,以为晋阶而规定须在原职阶服务的时间届满当年之前的相应年期内的工作评核为准,而不论有关工作评核属何职阶。

  第十五条 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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