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图妨碍本法律产生效力,以《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a及b项所指任一手段,伪造身份证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公文书,伪造护照、其它旅行证件及有关签证,或任何其它进入或逗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所需法定文件,又或伪造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的证明文件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二、意图取得任何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或许可居留所需法定文件,而以上款所指手段,伪造公文书、经认证的文书或私文书,又或作出关于行为人本人或第三人身份数据的虚假声明者,处相同刑罚。
三、使用或占有以上两款所指伪造文件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第十九条 关于身份的虚假声明
一、意图逃避本法律的效力,而向公共当局或执行职务的公务员作出关于身份、婚姻状况或法律赋予其本人或他人法律效力的其它资格的虚假声明或虚假证明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二、为同一意图而误导公共当局或执行职务的公务员,使其赋予本人或第三人虚假的姓名、婚姻状况或法律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者,处相同刑罚。
第二十条 使用或占有他人文件
意图妨碍本法律产生效力,而将他人身份证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公文书、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以及任何进入或逗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所需法定文件,又或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的证明文件充作本人的文件使用或占有,或让第三人使用或占有者,处最高三年徒刑。
第二十一条 非法再入境
任何违反第十二条所指禁止再入境的命令者,处最高一年徒刑。
第二十二条 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者实施的犯罪
在对普通法例所定犯罪进行量刑时,行为人处于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事实将构成加重情节。
第二十三条 澳门保安部队成员或其它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
澳门保安部队成员或其它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实施本法律所指犯罪时,则法定刑罚的最高及最低限度,均加重两者的差额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简易诉讼程序
一、如被拘留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且符合《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其它要件时,以简易诉讼程序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