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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共电视法(2001修正)

  前项公视基金会之经费财物稽察办法,由董事会定之。
  第22条 公视基金会置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遴聘之;视业务需要置副总经理一至三人,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同意后遴聘之。
  第23条 总经理受董事会指挥监督,执行基金会之业务,在执行职务范围内,对外代表基金会;副总经理襄助总经理处理业务,于总经理因故不能视事时,代理其职务。
  经理及其它一级主管,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同意后聘任之。
  第24条 总经理为下列行为,应事先经董事会书面之同意:
  一、不动产之取得、让与、出租、出借或设定负担。
  二、发射设备全部或一部之让与、出租、出借或设定负担。
  三、投资与公共电视经营目的有关之其它事业。
  四、其它依本法或章程规定应经董事会同意之事项。
  公视基金会依前项第三款所投资之事业,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之行为,应由董事会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25条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不得为现任公职人员或政党职员,不得执行其它业务、从事营利事业或投资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带或其它大众传事业。
  第26条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会解聘之: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受禁治产或破产宣告者。
  三、经公立医院证明认定身心障碍致不能执行职务者。
  四、其它经董事会决议认定有违反职务上义务或有不适于职位之行为者。
  第27条 为保障新闻专业自主,新闻部工作人员应互推代表三至五人,与总经理制订新闻制播公约。

第三章 经费及财务

  第28条 公视基金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政府编列预算之捐赠。
  二、基金运用之孳息。
  三、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四、从事公共电视文化事业活动之收入。
  五、受托代制节目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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