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天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减少之工作时间,不得请求报酬。
二、调整工作时间。
第20条 受雇于雇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雇者,于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它重大事故须亲自照顾时,得请家庭照顾假,其请假日数并入事假计算,全年以七日为限。
家庭照顾假薪资之计算,依各该事假规定办理。
第21条 受雇者依前七条之规定为请求时,雇主不得拒绝。但第十九条雇主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受雇者为前项之请求时,雇主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考绩或为其它不利之处分。
第22条 受雇者之配偶未就业者,不适用第十六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但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23条 雇用受雇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应设置托儿设施或提供适当之托儿措施。
主管机关对于雇主设置托儿设施或提供托儿措施,应给予经费补助。
有关托儿设施、措施之设置标准及经费补助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第24条 主管机关为协助因结婚、怀孕、分娩、育儿或照顾家庭而离职之受雇者获得再就业之机会,应采取就业服务、职业训练及其它必要之措施。
第25条 雇主雇用因结婚、怀孕、分娩、育儿或照顾家庭而离职之受雇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机关得给予适当之奖励。
第五章 救济及申诉程序
第26条 受雇者或求职者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或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情事,受有损害者,雇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27条 受雇者或求职者因第十二条之情事,受有损害者,由雇主及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雇主证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种防治性骚扰之规定,且对该事情之发生已尽力防止仍不免发生者,雇主不负赔偿责任。
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雇主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主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雇主赔偿损害时,对于为性骚扰之行为人,有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