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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预算法

  第三十三条 (单位预算之编制科目)
  各机关单位预算,岁入应按来源别科目编制之,岁出应按政事别、计划或业务别与用途别科目编制之,各项计划,除工作量无法计算者外,应分别选定工作衡量单位,计算公务成本编列。
  第三十四条 (继续经费预算之编制方法)
  继续经费预算之编制,应列明全部计划之经费总额及各年度之分配额;各年度之分配额,编列各该年度预算。
  第三十五条 (办理营业基金预算之拟编之方法)
  附属单位预算中,关于营业基金预算之拟编,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各国营事业主管机关,应依照核定之事业计划,就其所管事业,分别指示所属各机关拟定业务计划;根据业务计划,拟编预算。
   二 营业预算之主要内容如下:
    ㈠营业收支之估计。
    ㈡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与其资金之来源及其投资计划之成本与效益分析。
    ㈢长期债务之举借与其偿还办法。
    ㈣资金之转投资及其盈亏估计。
    ㈤盈亏拨补之预计。
   三 新创事业之预算,准用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规定。
   四 国营事业之办理移转、停业或撤销时,其预算应就资产负债之清理及必需之费用编列之。
   五 营业收支之估计,应各依其业务情形,订定计算标准。其应适用成本
计算者,并应附具成本计算方式、单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数量与有关资料,并将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 盈余分配及亏损填补之程序如下:
    ㈠盈余分配程序:
     甲 填补历年亏损。
     乙 缴纳所得税。
     丙 提存公积金。
     丁 拨付股息。
     戊 分配股东红利。
     己 未分配盈余。
    ㈡亏损填补程序:
     甲 不用未分配之盈余。
     乙 拨用公积金。
     丙 折减资本。
     丁 股东出资填补。
  第三十六条 (其他特种基金预算之拟编方法)
  附属单位预算中,营业基金以外其他特种基金预算之拟编,凡为盈亏及成本计算者,准用前条之规定;其不为盈亏及成本计算者,均应依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预算应编入总预算之项目)
  单位预算应编入总预算者,在岁入为来源别科目及其数额,在岁出为计划或业务别科目及其数额。但涉及国家机密者,其编列方式得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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