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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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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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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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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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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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登记证、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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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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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指地税、国税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5、第3项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6、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销登记事项
代表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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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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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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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原因
| □外国(地区)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终止
□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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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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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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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收缴登记证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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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代表证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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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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