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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建议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建议书
〔 〕 号
(主送机关)
:
(申请人)
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你机关:
(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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