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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意见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意见书
〔 〕 号


     (主送机关)      
       (申请人)  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你机关  (相关行政违法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同时,就                   ,需要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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