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意见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意见书
〔 〕 号
(主送机关)
:
(申请人)
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你机关
(相关行政违法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同时,就
,需要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见)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