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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  对你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需要停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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