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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 〕 号
(被申请人)
:
(申请人)
对你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需要停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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