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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
(申请人)
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名称)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以审查处理,处理期间本机关将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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