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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       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名称)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以审查处理,处理期间本机关将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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