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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工商行政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 )工商复字〔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局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以审查处理,处理期间本局将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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