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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8.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1.修改企业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企业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董事会 (执行董事) 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 (执行董事) 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厂长);根据经理(厂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   次,董事的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企业设经理,由董事会 (股东会) 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 (股东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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