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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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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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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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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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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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 条,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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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中有罚款的,除当场收缴情形外,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
│款缴至: 银行 帐号 │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 │
│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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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局(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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