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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件登记保存决定
专利案件登记保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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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查处专利案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物品从 年 月 日 时起予以登记保存。
本局将在自上述日期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转移被登记保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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