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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业务申请表(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

  第八部分: 填表须知
  一、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格。
  二、本申请表的申请人指的是原购房申请人或变更后的权利人。
  三、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按申办业务类型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
  1、购房申请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警官证、士兵证、军人离(退)休证复印件;
  2、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户口本(户口本上婚姻状况须与现婚姻状况一致)、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单身申请人提供现婚姻状况证明或现场签署未婚单身声明。
  3、未满35周岁的单亲家庭申请人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子女监护权公证书复印件。
  4、购房后结婚或再婚的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现配偶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5、一方属于非深圳市常住户籍,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或房改主管部门出具的没有购买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证明。
  6、离(退)休人员还应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
  7、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可由受委托人持权利人提供的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需委托原产权单位委托的经办人代为办理的,原产权单位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购房后离异的单身申请人,如委托他人代理,还须提供申请人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
  8、个人《房地产证》及原购房合同、原房价审查表复印件、原购房已交地价款的须提供交地价款收款收据复印件。
  9、已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安居房差价的提供:补差合同和补差款收款收据复印件。
  10、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购房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死亡、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等情况须同时办理安居房产权变更的还应提交的材料:详见申请安居房产权变更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1、已办理安居房产权变更手续但未换领房地产证的还应提供:安居房产权变更批复件。
  12、申请人夫妻双方离婚后,其共同购买或产权共有的安居房,现以双方的名义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复印件,申请人双方应亲自到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和签署声明。
  13、原产权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情况下可不核验原件,必要时才需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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