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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其他对管辖有争议的人民检察院)

指定管辖决定书
(送达其他对管辖有争议的人民检察院)


检  指辖[  ]  号

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______条 的规定,经本院审查,指定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管辖。

年  月  日
(院印)  

  第二联送达其他对管辖有争议的人民检察院

指定管辖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对管辖权有争议、管辖不明确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时使用。
  二、法律依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引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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