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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起诉书制作说明

  一、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
  二、上列一、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
  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
  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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