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付款
(1)各包销商应在截止日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申请人收到的所有有关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相当于佣金数目的金额(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存入主包销商指定账户内,上述款项应指定为“ 股份公司发行B股”付款。
(2)国际协调人应在截止日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申请人收到的所有有关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国际协调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汇入主承销商的指定账户。
(3)在上述两项条件被满足的条件下,主承销商应在截止日后的工作日 内,将其自申请人及其他包销商处收到的所有有关本次配售股份的款项,在扣除主承销商佣金和其他费用(具体见本协议下文及包销商协议)后,汇入股份公司指定的账户上。
(4)第一条:如果按照本协议条款,生效条件未得以满足或被放弃,本协议则应立即终止并适用第 条的规定。
第二条:如果第一条所载的条件均符合或者被主包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放弃,而且第一条及其他有关的股份公司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诺并没有被违反,主承销商账户内的资金,应依第(3)分条规定无条件执行,汇入股份公司指定的账户上。
5.双方协商确认如下:
(1)在主包销商按第4条第(3)分条的规定支付款项后,主包销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即行终止;
(2)在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按第4条第(1)、(2)分条的规定支付款项后,国际协调及其他包销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即行终止。
6.条件
(1)各包销商根据本协议而必须负担的义务,须在开始配售日或该日之前,下列各项条件已经符合或被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放弃:
①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股份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而且为各包销商满意;
②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包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拟订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之规定,且为各包销商满意;
③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收到国际会计师写给包销商的意见书,其格式与内容为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满意;
④对股份公司有关业务及资产的妥当谨慎验证及B股配售文件的验证已经完成,并为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满意;
⑤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已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并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许可,并已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及已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使配售能够进行及B股能够发行并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⑥股份公司所做的第一条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2)股份公司应促使上述条件得以完成,假如上述条件并未完成或被满足,则本协议即失效,各个义务即告终止。同时适用第 条的有关规定。例外的是上述条件被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豁免,或是股份公司与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进行商洽(各方有义务进行此项商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