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是指每配售一股B股 元(外币)或人民币,相等于配售价 %的款项。
“股份公司的保证”是指股份公司有关的声明、保证、承诺,即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事项。
“包销商的保证”是指包销商有关的声明、保证、承诺,即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事项。“包销商”是指主承销商所代表的自己、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包括中国包销商和国际包销商。
“总发行价”是指本次B股配售所得全部款项,即发行价 元(外币)每股, 万股(即总股数)所得的款额。
“开始配售日”是指 年 月 日,在此日,各包销商将根据本协议而开始配售B股。
“股份”是指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元的股份。
“有关的证券法规”是指任何与本次B股发行、本协议的签署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5年12月25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股份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券委员会于1996年5月3日颁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8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保证”是指股份公司、主承销商、国际协调人和其他包销商的保证、承诺。
“中国法律意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①股份公司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股份公司、主包销商、国际协调人以及其他包销商等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股份公司及主包销商的代表草签。
②包销商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就中国法律为主包销商,国际协调人及其他包销商作出的法律意见书。为验证起见,该法律意见书已被股份公司及主包销商的代表草签。
“验证文件”是指由 律师事务所拟订的,日期为 年 月 日的验证文件(已签署的副本已呈交主包销商及国际协调人)。
各标题仅是为方便而加上,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2)提到法律、法规条文时,是指可能已经、或者不时会被修订、修改或重订的上述法律、法规条文。
(3)本协议中提到的时间,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均是指 时间。
(4)各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配售
(1)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同时又在第一条股份公司所作的保证、声明和承诺的基础上,各包销商分别向股份公司作出承诺,将根据各自的配售比例,进行B股的配售,并在截止配售日 之后还有未配售出的股票之际,将此股票按配售比例以配售价全部购入。
(2)股份公司是以私人配售方式发售配售B股供境外投资者在发行价及本协议条款及配售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下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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