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重新认定企业产权)
原告: ,男, 岁, 人,无业,电话: 现住:云海市
原告: ,男, 岁, 人,无业,电话: 现住:云海市
原告: ,男, 岁, 人,无业,电话: 现住:云海市
原告: ,男, 岁, 人,无业,电话: 现住:云海市
被告:云海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地址:云海市
第三人:云海市江海区劳动服务公司
负责人: 职务:经理
地址:云海市
请求事项:
1、撤销云海市人民政府云政复字[ ]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撤销云海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地税局、经贸委三家于 年在清产核资时联合界定云海市X设备厂为集体资产的决定;
3、责令被告依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3月24日颁发的《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文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云海市X设备厂的产权进行清理甄别,确认该厂产权为四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
四原告于 年 月向云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确权申请书》,后来由于机构改革,此项申请转由云海市财政局接手办理。申请事项为:“请求依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3月24日颁发的《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文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云海市X设备厂的产权进行清理甄别,确认该厂产权为四申请人所有”。
但是,二个多月过去了,得不到任何答复,原告只好于 年 月 日向云海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被告履行上述职责。此后,原告收到云海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转交来云海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的“答辩书”、“通告”各一份,直到 年 月 日(历时1年3个月)收到云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云政复字[ ] 号),该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原告对此不服,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的“答辩书”辩称,云海市 年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云海市X设备厂参加清产核资时,所有报表都是该厂上报。根据该厂 年10份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所有者权益清查登记表”,该厂的实收资本反映为集体资本。经江海区计经委核实后报清产办,经地税局、经贸委、清产办三家联合已界定该厂资产为集体资产。据此,不属于不作为产权认定。
云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云政复字[ ] 号)认为,财清字[1998]7、9号文对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是指导地方各部门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阶段性的文件;财清字[1998]7号文第2条规定1996、1997年已参加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不在1998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内。云海市X设备厂已于1997年参加了由市清产办会同市地税局、市经贸委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其资产已作了界定。据此,对原告的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