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
控告人:张三(张四之父), 男,1940年5月出生,汉族。南方省南洲市人,个体户,住本市幸福街22号。
被控告人:李利,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
何节,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本市人
案由:李利故意杀人案和何节包庇罪案。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追究李利、何节二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1999年5月21日晚8时许,被控告人李利在本市电影院看电影时与张四、陈六发生口角并殴斗,李利用匕首将我儿子张四心脏刺破,造成我儿子失血性休克死亡。李利作案后逃至同事何节处,并把案情告诉了何节、何节对此不仅知情不举,而且还为李利准备现金、衣物等物品,资助李利潜逃,现李利已不知逃往何处.何节依然在单位上班。
证据及证据来源:
l.死亡证明单一份。张四送至医院后不久死亡,医院开具了死亡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