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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参考格式,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文书)

  第二十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机械设备等运至_______目的地: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______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______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______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分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_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___名,由_______方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4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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