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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文书,样式一)

  第四十一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立帐,其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四十七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外汇收支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合营企业的外汇支出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贷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出外汇者外,一律用人民币结算。
  第四十九条 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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