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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国际招标文件

  (3)中标者按第34条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者名称)即速通知不中标者投标已被拒绝并将按第14条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3.合同格式
  (1)(招标者名称)在通知中标者其投标已被接受的同时,向投标者寄送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体现双方之间的所有协议的合同格式。
  (2)收到中标通知和合同格式后30天内,投标者应派遣其授权代表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招标者名称)在(地点)签署合同。
  (3)或投标者在收到合同格式后30天内签署合同并注上合同日期,邮退给(招标者名称)。
  34.履约保证金
  (1)中标者在签署合同后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附件6)提交履约保证金。
  (2)如中标者未按上述第(1)款或第33条要求办理,则有充分理由取消中标并没收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者名称)可将合同授予下一最低评估投标者或重新招标。

三、招标要求

四、技术规格



  注:以上两节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专门编制。

五、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理解为:
  (1)“合同”系指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买卖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格式规定的所有附件和文件。
  (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部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或其他的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业务。
  (5)“买方”系指(招标者名称)。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世界银行”系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
  (8)“P、R、C”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技术规格
  提供和交付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规定相一致,也应与所附技术规格差异表的规定(如果有的话)相一致(附件4)。
  3.资金来源和产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为世界银行)获得用于(项目名称)项目的、各种货币的、相当于__________美元的贷款,并打算将此项贷款的一部分用于本招标所要求达成的合同项下的合格款项。世界银行的付款只有在根据贷款协议条款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并经世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在各方面符合上述协议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任何一方不得从贷款协议中获得任何权利,也没有对贷款提出任何要求的权利。
  (2)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货物和辅助服务,其原产地应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国家和地区
  (3)本条款所说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的地方,或提供这些服务的地方。
  4.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中国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5.包装
  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出口标准保护方法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合于远洋和内陆运输的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锈以及粗鲁搬运,以使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现场。由于卖方包装不良所发生任何锈蚀、损坏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5.2 每件包装中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份。
  6.唛头
  卖方应在包装箱毗邻的四面用不褪色的油漆和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说明下述内容:①收货人;②合同号;③唛头;④收货人代号;⑤目的港;⑥货物名称和项号、箱号;⑦毛重/净重(公斤);⑧尺寸(长×宽×高)。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达到或超过2吨,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以英文和适当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刷制“防潮”、“小心轻放”、“勿倒置”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国际贸易标志。
  7.装运条
  7.1 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合同
  7.1.1 卖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60(陆拾)天(在海运情况下),或40(肆拾)天(在空运情况下),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寄给买方交货详细清单一式6(陆)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7.1.2 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以保证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
  7.1.3 在卖方租订的船只抵达装运港前10天,卖方应将船只名称、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货名、数量、总重量、总体积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
  7.1.4 提单或空运单日期为货物实际交货日期。
  7.1.5 除另行同意外,货物从产地“装甲板”和“转船”是不能接受的。
  7.1.6 运载船只应属于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国家和地区的船只。
  7.2 中国工厂出厂价合同。
  7.2.1 卖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40天,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寄给买方交货详细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7.2.2 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费用由买方用户承担。
  7.2.3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单据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7.3 卖方发运的货物数量和重量不应多于合同规定。如有此类情况,买方对超过的数量和重量,概不负责付款,一切后果应由卖方承担。
  8.装运通知
  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在24(贰拾肆)小时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价值、运输工具名称及交付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
  9.保险
  对中国工厂出厂价合同,由买方负责保险。对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合同,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
  10.支付
  10.1 (方案一)
  (国外卖方)
  10.1.1 将按下述方式向外国卖方付款。
  10.1.2 买方应于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向卖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通过由卖方指定的买方同意的在卖方国家的一家银行转递,金额为合同总价。该信用证允许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内凭提交本款规定的下述装运单据支付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100%费用。在中国发行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承担在议付款项中发生的一切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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