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表人: ,职务: 。
乙方(预购买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或身份证件编号:
公证事项: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①:如有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甲方转让的房屋期权坐落于 ,暂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相应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系甲方经政府批准投资、开发的《 》(注②;商品房的冠名)外销/内销商品房。甲方对该房屋期权持有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全称)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该房屋期权至 年 月 日在 (房地产登记部门全称)查无预售、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房屋期权可依法转让(注③:该房屋期权在转让时设有抵押权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证词应据实视情表述)。
甲、 乙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以(币种) (大写) 元整将上述房屋期权转让给乙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注④:若房价款在订立合同时已付清应当据实表述)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甲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 (乙方姓名)于 年 月 日在 (合同签订地点)签订了前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注⑤:若合同在本处、本公证员或其他公证员面前签订的,证词应视情表述;若合同经境外公证、认证的,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不予证明)。
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公证)之日起生效。
(注⑥:合同的生效证词应视情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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