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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不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①1999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一审案件如何制作裁判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为补充样式1,故此样式为补充样式2。

               补充样式2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的需要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制作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反映“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特点。
  三、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的案件,在“审理经过”段,应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改写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控辩双方对指控的内容没有原则分歧,因此,对控辩主张,可以高度概括;对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概述,对定案的证据可以不写;对判决理由可以适当论述。
  四、对于第一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样式6、9及其说明;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样式12、15及其说明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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