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依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对本所相关财产享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f.参与本所利润的分红权;
g.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合伙人的义务:
a.遵守本合伙协议和合伙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b.保持其专职律师身份,并按年度进行有效注册;
c.律师工作业绩突出,品行良好,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d.认真完成合伙人会议交给的工作任务,其工作成绩获半数以上合伙人认可;
e.在合伙所中遵循忠诚的原则,确实投入其全部时间和精力从事合伙业务,除非得到合伙机构的事先同意或疾病和其他合理理由;
f.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和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从事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声誉的活动;
g.不得从事除下列所述之外的社会兼职工作:
①仲裁员;
②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成员;
③社会公益性兼职。
h.保守本所的业务秘密;
i.重大事项及时向合伙人会议秘书报告的义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①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
②社会兼职工作;
③出国、出境;
④与个人有关的诉讼事项;
⑤给合伙所或其他合伙人可能带来损失的事故隐患。
除因工作需要且经合伙人会议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须提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需提前60天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因病离岗不受前述条件的限制。
j.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k.法律、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合伙所合伙人依资历、能力、贡献和持股数量分为二级,即高级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对外统称合伙人,各合伙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除发起人外,高级合伙人入伙的条件:
a.为本所一般合伙人并担任一般合伙人三年以上;
b.具有专职律师身份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c.在本所有连续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其领导与分管的业务部经济效益突出且个人平均年业务收费及执业业绩获合伙人会议认可;
d.具有较高道德素质和领导水平,有公认较优秀的律师业务能力;
e.身体健康,无重大违法或犯罪记录;
f.持有本所股份10%以上;
g.个人申请并经两名以上高级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全体同意。
第十三条 除发起人外,一般合伙人入伙的条件:
a.具有专职律师身份和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b.在本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且个人平均年业务收费及业务发展业绩能达到本所指标规定;
c.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d.品德良好;
e.基本达到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市场开拓能力;
f.身体健康;
g.无重大违法或犯罪记录;
h.年龄在45岁以下;
i.个人申请并经两名以上合伙人推荐,全所执业律师60%通过,合伙人全体同意。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执行上述合伙人入伙条件,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放宽在执业时间、年龄方面的限制。特殊情况仅指:
a.申请入伙人为本合伙所业务发展急需人才;
b.申请入伙人个人综合条件优异。
第十五条 合伙人入伙程序
a.符合第十二条款a、b、c项或第十三条款a、b、c项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或一般合伙人可于每年10月份向合伙人会议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和两位合伙人的推荐书,申请、推荐书正本各一份,由秘书处留存,副本按合伙人人数提交。
b.秘书接申请后应及时向各合伙人报送申请副本和推荐书副本。需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的申请和推荐书不得迟于合伙人会议召开前15天报送给各合伙人。
c.由所主任召集、主持全体执业律师对加入一般合伙人的申请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