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7.解答经济、民事、行政、刑事、涉外案件法律方面的询问;
8.接受委托、为有关业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9.代写诉状、仲裁申请书;草拟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代办律师声明;
10.办理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制度
第八条 事务所实行合作人会议制度,合作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民主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合作人会议由全体合作律师组成。
第九条 合作人会议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本章程;
2.决定事务所的发展方针和专业化方向;
3.选举事务所主任;
4.决定聘用和解聘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
5.决定聘用人员的报酬;
6.审议批准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
7.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事务所的重大开支方案;
9.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利润分配方案;
10.制定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11.对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12.其他需要由合作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合作人会议程序:
1.合作人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合作人会议。
2.合作人会议的召开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合作人会议必须由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资额的合作人出席时方能召开,合作人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资额的合作人通过,方能生效。
3.每次合作人会议的决议内容应当记录在案,供合作人查阅。
第十一条 事务所实行合作人会议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主任职责:
1.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
2.主持事务所日常事务工作,管理行政事务;
3.根据合作人会议决议办理有关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