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本所扩大股份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所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六)、(八)项职权,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的十二月和六月各举行一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本所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记录、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由本所保存。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所设董事会,其成员三人以上奇数。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所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股份方案;
(七)拟定本所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本所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所财务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由股东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必须是本所股东。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本所股权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