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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刘洪才)                          (朴吉渊)

  附件一:
  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封闭建设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封闭建设区建设

  一、为建设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双方划定必要的区域(包括共同水域)作为封闭建设区。封闭建设区包括陆上封闭建设区和桥位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水上封闭建设区,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二、封闭建设区的建设范围和形式由中方地方政府与大桥建设指挥部协商解决。

  三、封闭建设区周围应树立相应隔离识别标识。

  四、双方各自负责本方一侧封闭建设区的隔离围挡、标识建设,以及区域内地表构造物、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工作。

  第二条 出入封闭建设区

  一、双方有关部门依据本协定附件二的有关规则对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自本方一侧出入封闭建设区或通过集安-满浦双边客货铁路运输口岸进出对方封闭建设区实施简化手续。

  二、双方有关部门均不在各自封闭建设区内设置联检机构,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在封闭建设区内可自由通行。

  三、与建桥无关的船只不得停泊在封闭建设区内的水域。装载建桥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船只须经本协定附件二第二条规定的路径出入封闭建设区。

  四、由一方进入封闭建设区内的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不得进入封闭建设区以外的另一方地区。如确有必要,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按各自国内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封闭建设区生产、生活及设备、物资管理

  一、封闭建设区内的生产、生活活动由大桥建设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

  二、在大桥建设期间,封闭建设区内大桥建设活动可24小时作业。

  三、中方封闭建设区内的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通信网络等由中方地方政府与大桥建设指挥部协商解决。

  四、封闭建设区内人员生活及相关业余活动按照大桥建设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桥建设过程中,朝方下场或剩余的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须运回朝鲜。

  第四条 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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