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在可能的范围内,执行调查财物、搜查、冻结和扣押犯罪证据材料和相关物品的请求。
二、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提供执行本条第一款所述请求的有关情况。
三、在保证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和返还合法所有人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被请求方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可以将根据本国法律扣押的财物移交给请求方。如果被请求方就移交提出条件,请求方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第十四条 银行信息查询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要求迅速查询某一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在其境内银行持有一个或者多个银行账户。被请求方应当立即向请求方通报有关查询结果。
二、双方不能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本条规定的协助。
第十五条 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及物品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确定犯罪所得或者犯罪物品是否位于其境内,并且应当将调查结果通知请求方。在提出这种请求时,请求方应当将其认为上述犯罪所得及物品可能位于被请求方境内的理由通知被请求方。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所指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物品已被找到,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按照本国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以便冻结、扣押和没收这些犯罪所得及物品。
三、在双方商定的条件下,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犯罪所得或者物品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出售这些资产的所得,移交给请求方。
四、在适用本条时,被请求方和第三人对这些财物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六条 交换刑事诉讼情况
为在请求方进行的刑事诉讼之目的,被请求方应当向请求方提供请求方国民在被请求方境内涉及的刑事诉讼、以前的犯罪记录及所受处罚的情况。
第十七条 交流法律信息
双方可以根据请求,相互交流各自国家现行的或者曾经有效的与履行本条约有关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免除认证
根据本条约转递的文件无需任何形式的认证。
第十九条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