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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五、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第五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及时执行请求。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请求。

  三、在可能且不违反各自法律的范围内,双方可以在具体情况下商定使用视频会议获取证人证言。

  四、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立即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第六条 保密和特定用途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对请求包括其内容和辅助文件,以及在执行请求时所获取的文件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则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由请求方决定该项请求是否仍应予以执行。

  二、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对被请求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予以保密,或者仅在被请求方指明的条件和方式下使用。

  三、未经被请求方的事先同意,请求方不得为了请求所述案件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根据本条约所获得的信息或者证据。

  第七条 送达文书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送达请求方递交的文书。

  二、被请求方在执行送达后,应当向请求方出具证明。送达证明应当包括送达日期、地点和送达方式的说明,并且应当由送达文书的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如果无法执行送达,则应当通知请求方,并且说明原因。

  第八条 调取证据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调取证据并移交给请求方。

  二、如果请求涉及移交文件或者记录,被请求方可以移交经证明的副本或者影印件;在请求方明示要求移交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求。

  三、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本条移交给请求方的文件和其他物品,应当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予以证明,以便使其可以依请求方法律得以接受。

  四、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尽快向其归还被移交的文件或记录的原件以及物品。

  五、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以准许请求中指明的人员到场,并允许这些人员通过被请求方的主管机关就与司法协助有关的事项提问。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应当及时将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请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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