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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三)根据请求方法律,请求涉及的犯罪纯属军事性质的犯罪;

  (四)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五)被请求方正在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终审判决;

  (六)被请求方认为,接受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其后果与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如果提供协助将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根据本条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机关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签署或者盖章。

  二、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请求所涉及犯罪的性质的说明和事实的描述以及可适用的法律规定;

  (三)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事项的说明。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信息;

  (二)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居住地以及该人在诉讼中的身份的信息;

  (三)关于需查找或者辨别的人员的身份及下落的信息;

  (四)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五)希望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程序及理由的说明;

  (六)关于搜查的地点和查询、冻结、扣押的财物的说明;

  (七)保密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八)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的证人或者鉴定人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九)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信息。

  四、如果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所含内容不能满足本条约规定的条件,可要求获得进一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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