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
二、相关协助包括: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获取证言或者陈述;
(三)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四)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
(五)查找和辨认人员;
(六)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
(七)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参与其他诉讼活动;
(八)进行调查、搜查、冻结和扣押财物;
(九)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物品;
(十)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司法记录信息;
(十一)交流法律信息;
(十二)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助。
三、本条约不适用于:
(一)对于人员的引渡;
(二)执行请求方所作出的刑事裁决和决定,但是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允许的情况除外;
(三)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
(四)刑事诉讼的转移。
四、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相互转递请求,并就司法协助事项直接进行联系。
二、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意大利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
三、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拒绝或者推迟协助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
(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性质的犯罪,但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