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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五十九条 人员的国际性
  理事会主席、秘书长以及其他人员对于执行自己的职务,不得征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当局的指示。各缔约国承允充分尊重此等人员职务的国际性,并不谋求对其任一国民在执行此项职务时施加影响。
  第六十条 人员的豁免和特权
  各缔约国承允在其宪法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对本组织理事会主席、秘书长和其他人员,给以其他国际公共组织相当人员所享受的豁免和特权。如对国际公务人员的豁免和特权达成普遍性国际协定时,则给予本组织理事会主席、秘书长及其他人员的豁免和特权,应为该项普遍性国际协定所给予的豁免和特权。

第十二章 财 政

  第六十一条 预算和费用分摊
  理事会应将各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和全部收支的概算提交大会。大会应对各该预算连同其认为应作的修改进行表决,并除按第十五章规定向各国分摊其同意缴纳的款项外,应将本组织的费用按照大会随时确定的办法在各缔约国间分摊。
  第六十二条 中止表决权
  任何缔约国如在合理期限内,不向本组织履行其财务上的义务时,大会可以中止其在大会和理事会的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代表团及其他代表的费用
  各缔约国应负担其出席大会的本国代表团的费用,以及由其任命在理事会工作的任何人员及其出席本组织附属的任何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指派人员或代表的报酬、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章 其他国际协议

  第六十四条 有关安全的协议
  本组织对于在其权限范围之内直接影响世界安全的航空事宜,经由大会表决后,可以与世界各国为维护和平而成立的任何普遍性组织缔结适当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与其他国际机构订立协议
  理事会可以代表本组织同其他国际机构缔结关于合用服务和有关人事的共同安排的协议,并经大会核准后,可以缔结其他为便利本组织工作的协议。
  第六十六条 关于其他协定的职能
  一、本组织并应根据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订立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该两项协定为本组织规定的职能。
  二、凡大会和理事会成员国未接受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订立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或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的,对根据此项有关协定的条款而提交大会或理事会的任何问题,没有表决权。

第三部分 国际航空运输

第十四章 资料和报告

  第六十七条 向理事会送交报告
  各缔约国承允,各该国的国际空运企业按照理事会规定的要求,向理事会送交运输报告、成本统计,以及包括说明一切收入及其来源的财务报告。

第十五章 机场及其他航行设施

  第六十八条 航路和机场的指定
  各缔约国在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下,可以指定任何国际航班在其领土内应遵循的航路和可以使用的机场。
  第六十九条 空中航行设施的改进
  理事会如认为某一缔约国的机场或其他空中航行设施,包括无线电及气象服务,对现有的或筹划中的国际航班的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经营尚不够完善时,应与直接有关的国家和影响所及的其他国家磋商,以寻求补救办法,并可对此提出建议。缔约国如不履行此项建议时,不应作违反本公约论。
  第七十条 提供空中航行设施费用
  一缔约国在第六十九条规定所引起的情况下,可以与理事会达成协议,以实施该项建议。该国可以自愿担负任何此项协议所必需的一切费用。该国如不愿担负时,理事会可应该国的请求,同意提供全部或一部分费用。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对设施的提供和维护
  如一缔约国请求,理事会可以同意全部或部分地提供、维护和管理在该国领土内为其他缔约国国际航班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经营所需要的机场及其他空中航行设施,包括无线电和气象服务,并提供所需的人员。理事会可以规定使用此项设施的公平和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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