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犯罪发生在本国政府营运的航空器上。
三、每一缔约国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本国根据国内法,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确立的管辖权。遇有修改,有关缔约国应立即通知秘书长。
四、如果被指控罪犯在某一缔约国境内,而该缔约国不将该人引渡至根据本条第一和第二款确立了管辖权的缔约国,该缔约国也应酌情采取必要措施,确立其对第二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
五、本公约不阻止缔约国行使依照其国内法确立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十条
一、在收到关于有人在某一缔约国境内实施了或正在实施第二条所述的一种犯罪,或者实施或被指控实施这种犯罪的人可能在其境内的情报后,有关缔约国即应根据其国内法酌情采取必要措施,调查情报所述事实。
二、罪犯或被指控罪犯在其境内的缔约国,在确信情况有此需要时,应根据其国内法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该人在被起诉或引渡时在场。
三、对其采取本条第二款所述措施的人有权:
㈠毫不迟延地与其国籍国或有权保护其权利的国家之距离最近的适当代表联系,如果该人是无国籍人,则有权与其惯常居住地国的此种代表联系;
㈡接受该国代表探视;
㈢获告知其根据第㈠和第㈡项享有的权利。
四、本条第三款所述权利应按照罪犯或被指控罪犯所在地国的法律和法规行使,但这些法律和法规必须能使第三款所给予的权利的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五、本条第三和第四款的规定不妨害依照第九条第一款第㈢项或第二款第
㈢项的规定主张管辖权的缔约国邀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被指控罪犯联系和前往探视的权利。
六、缔约国根据本条将某人拘留时,应立即直接或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将该人被拘留的事实和构成羁押理由的情况,通知已依照第九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确立管辖权的缔约国,及其认为适宜的任何其他有关缔约国。进行本条第一款所述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通知上述缔约国,并应表明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第十一条
一、在第九条适用的情况下,被指控罪犯在其境内的缔约国,不将该人引渡的,无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实施,均有义务毫无例外地不作无理拖延,将案件送交其主管当局,以便通过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起诉。主管当局应以处理本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严重犯罪的方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