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在必要时修改其国内法,防止和制止在其境内为在其境内或境外实施第二条所述犯罪进行准备,包括采取措施禁止鼓励、唆使、组织、故意资助或故意以技术协助或情报支助,或从事实施这些犯罪的个人、团体和组织在其境内进行非法活动;
㈡依照其国内法,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及遵照本条规定的条件,交换准确和经核实的情报,并协调酌情采取的行政及其他措施,以便侦查、防止、制止和调查第二条所述犯罪,以及对被控实施这些犯罪的人提起刑事诉讼。缔约国特别应采取适当措施,不加迟延地将有人实施第二条所述犯罪的情况,以及该国所了解的有关实施这些犯罪的准备活动通知第九条所述的其他国家,并斟酌情况通知国际组织。
二、缔约国应采取符合其国内法的适当措施,以保护由于本公约的规定而从另一缔约国得到的,或经由参与为执行本公约而进行的活动而得到的任何保密情报的机密性。如果缔约国向国际组织提供保密情报,应采取步骤确保保护此种情报的机密性。
三、本公约不应要求缔约国提供国内法规定不得传送或可能危及有关国家安全或核材料实物保护的任何情报。
四、缔约国应将本国负责发送和接收本条所述情报的主管机关和联络点告知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有关主管机关和联络点的信息通知所有缔约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这些主管机关和联络点必须可随时联系。
第八条
为了防止本公约所述犯罪,缔约国应竭尽全力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放射性材料受到保护,并考虑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建议和职能。
第九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必要措施,在下列情况下确立对第二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
㈠犯罪在本国境内实施;或
㈡犯罪发生在犯罪实施时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或根据本国法律登记的航空器上;或
㈢犯罪行为人是本国国民。
二、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也可以确立对任何这些犯罪的管辖权:
㈠犯罪的对象是本国国民;或
㈡犯罪的对象是本国在国外的国家或政府设施,包括本国使馆或其他外交或领事馆舍;或
㈢犯罪行为人是其惯常居所在本国境内的无国籍人;或
㈣犯罪的意图是迫使本国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