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材料”是指钚,但钚-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者除外;铀-233;富集了同位素235或233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式的铀,其中同位素的比例与自然界存在的天然铀同位素混合的比例相同;或任何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物质的材料;
“富集了同位素235或233的铀”是指含有同位素235或233或兼含二者的铀,而这些同位素的总丰度与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同位素235与同位素238的丰度比。
三、“核设施”是指:
㈠任何核反应堆,包括装在船舶、车辆、飞行器或航天物体上,用作推动这种船舶、车辆、飞行器或航天物体的能源以及用于其他任何目的的反应堆;
㈡用于生产、储存、加工或运输放射性材料的任何工厂或运输工具。
四、“装置”是指:
㈠任何核爆炸装置;或
㈡任何散布放射性物质或释出辐射的装置,此种装置由于其放射性质,可能致使死亡、人体受到严重伤害或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
五、“国家或政府设施”包括一国代表,政府、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成员,或一国或任何其他公共当局或实体的官员或雇员,或一个政府间组织的雇员或官员,因公务使用或占用的任何长期或临时设施或交通工具。
六、“一国军事部队”是指一国按照其国内法,主要为国防或国家安全目的而组织、训练和装备的武装部队以及在其正式指挥、控制和负责下向其提供支助的人员。
第二条
一、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非法和故意:
㈠拥有放射性材料或制造或拥有一个装置:
1.目的是致使死亡或人体受到严重伤害;或
2.目的是致使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
㈡以任何方式利用放射性材料或装置,或以致使放射性材料外泄或有外泄危险的方式利用或破坏核设施;
1.目的是致使死亡或人体受到严重伤害;或
2.目的是致使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或
3.目的是迫使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某一国际组织或某一国家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
二、任何人实施以下行为也构成犯罪:
㈠在显示威胁确实可信的情况下,威胁实施本条第一款第㈡项所述犯罪;或
㈡在显示威胁确实可信的情况下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非法和故意索要放射性材料、装置或核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