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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本公约于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批准)


  本公约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宪章》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促进各国间睦邻和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1995年10月24日《联合国50周年纪念宣言》,

  确认所有国家享有为和平目的发展和利用核能的权利及其从和平利用核能获得潜在益处的合法利益,

  铭记1980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深切关注世界各地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不断升级,

  回顾大会1994年12月9日第49/60号决议所附《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其中除其他外,联合国会员国庄严重申毫不含糊地谴责恐怖主义的一切行为、方法和做法,包括那些危害国家间和人民间友好关系及威胁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方法和做法,不论在何处发生,也不论是何人所为,均为犯罪而不可辩护,

  注意到该《宣言》还鼓励各国紧急审查关于防止、制止和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的现行国际法律规定的范围,以期确保有一个涵盖这个问题的所有方面的全面法律框架,

  回顾大会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及其中所附的《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

  又回顾已按照大会第51/210号决议设立了一个特设委员会,以期除其他外,拟订一项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补充现有的相关国际文书,

  注意到核恐怖主义行为可能带来最严重的后果并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又注意到现有多边法律规定不足以处理这些袭击,

  深信迫切需要在各国之间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和采取有效和切实的措施,以防止这种恐怖主义行为,并起诉和惩罚行为人,注意到国家军事部队的活动由本公约框架以外的国际法规则规定,某些行动被排除在本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并非是容许不合法行为或使不合法行为合法化,或禁止根据其他法律提出起诉,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一、“放射性材料”是指核材料和其他含有可自发蜕变(一个伴随有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α粒子、β粒子、中子和γ射线的过程)核素的放射性物质,此种材料和物质,由于其放射或可裂变性质,可能致使死亡、人体受到严重伤害或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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