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系统进行安装、压力试验和检测后,则须进行下述:
.1 所有管路和喷嘴内自由气流的试验;和
.2 报警设备的功能试验。
2.2.4 低压二氧化碳系统
若为符合本条规定安装了一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则应适用下列要求:
2.2.4.1 系统控制装置和冷藏设备应位于贮存压力瓶的处所内。
2.2.4.2 液体二氧化碳的额定数量应在1.8至2.2N/mm2 的工作压力下贮存在瓶内。容器内通常的液压应限制在提供足够的蒸汽空间以允许液体在根据压力释放阀设定所取得的最大贮存温度下的膨胀,但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95%。
2.2.4.3 应提供装置用于:
.1 压力测量;
.2 在不超过释放阀设定时的高压报警;
.3 在不低于1.8N/mm2时的低压报警;
.4 对筒进行填充的带有止回阀的支线管路;
.5 排放管;
.6 安放在筒上的液化二氧化碳的数量显示器;
.7 两个安全阀。
2.2..4.4 两个安全释放阀的布置应使其中一个阀门与瓶连接时另外一个即可关闭。释放阀的设定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1倍。每个阀门应能使在压力升高不超过设定压力20%的条件下释放灭火状态下产生的气体。应从安全阀门直接排放至外面。
2.2.4.5 筒和永久性装有二氧化碳的通外管路应有绝缘装置以防止设备在切断能源后,在45℃的环境温度且初始压力等同于冷藏装置启动压力的情况下安全阀在24小时内工作。
2.2.4.6 筒应配备两套完全独立的自动专用冷藏装置,每套冷藏装置均配有一压缩机和相关的主马达,蒸汽机和冷凝仪。
2.2.4.7 每套冷藏装置的冷藏能力和自动控制器应保证在温度高达32℃和周围气温高达45℃持续24小时在海上工作的条件下所需要的温度。
2.2.4.8 每一套电气冷藏装置应由主电源汇路排通过单独的馈电线供电。
2.2.4.9 如必要,供给冷藏机的冷却水应至少由两个循回泵提供,其中一个循回泵作为备用。备用泵可以是用作其他用途的泵,但是备用泵用作冷却的用途不得干扰船舶的任何其他基本功能。冷却水应至少取自两处海水接口处,最好一处在左舷和一处在右舷。
2.2.4.10 应在截门阀隔离的每一处管路部分且压力累积可能超过任何部件设计压力的地方,安装安全释放装置。
2.2.4.11 在下述条件下,应由中央控制站给出声音和图像报警:
.1 根据第2.2.4.2款,筒中压力达到低限值和高限值时;
.2 任何一个冷藏装置不能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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