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五)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每周增加7班;
(六)自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仅限于至广州的不经停航班);
(七)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28班;
(八)自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21班;
(九)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4班;
(十)自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4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中方空运企业可将上述班次在客货混合航班和全货运航班之间,以及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和第二条航线之间自由转换使用。指定经营第一条航线的美国空运企业仅可将上述班次用于客货混合航班。
三、除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班次外,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根据下列时间表在附件一的任何航线上,增加经营往返于中国一区或中国二区的全货运航班,每周增加的班次如下:
(一)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每周增加21班;
(二)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8班;
(三)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2班;
(四)自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5班;
(五)自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5班;
(六)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5班;
(七)自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15班;
(八)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各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班次不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空运企业可将第(一)至(七)项所列班次在客货混合航班和全货运航班之间,以及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和第二条航线之间自由转换使用。指定经营第一条航线的美方空运企业不得将上述班次用于客货混合或客运航班。”
第三条 特别航空区
《协定》附件五经修改,全部删除第六款,并由以下文字取代:
“六、虽然本协定第三条对指定空运企业的数量有限制,所有中美双方空运企业可被指定经营美国和“中国三区”间的航班。此类航班无班次限制。“中国三区”包括以下地区的地点:安徽、重庆、甘肃、广西、贵州、海南岛、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内蒙古、江西、吉林、辽宁、宁夏、青海、陕西、山西、四川、西藏、新疆和云南。尽管《协定》有其他规定,各方可在“中国三区”内选择5个点,并且在经营(1)上述5个地点与规定航线上第三国境内中间点或以远点之间享有第五业务权的航班,和(2)上述5个地点与日本之间享有第五业务权的客货混合航班时不受指定数量和班次的限制。各方至少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其所选择的5个地点。各方更改其所选的地点,可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但是,至“中国三区”内一点的航班经过“中国一区”或“中国二区”内一点时,应受本协定附件五有关指定、班次和日本第五业务权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代号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