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为“双方”)为了:
增加两国间的旅行和旅游并推动两国间文化、商务和政府交流;
推动其全面开放双边航空运输市场的共同的最终目标;
便利两国空运企业间合作,使双方航空业得以共同有益发展,
就进一步修改已经修改的一九八○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称为“《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指定
《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全部删除,并由以下文字取代:
“(四)中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和第二条航线上指定无限数量的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根据本项新增的指定空运企业可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开始经营航班。
(五)美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或第二条航线上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根据本项新增的指定空运企业可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开始经营航班。
(六)美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和第二条航线上各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根据本项新增的指定空运企业可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开始经营航班。
(七)美国可在其第一条航线或第二条航线上增加指定一家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根据本项新增的指定空运企业可自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开始经营航班。
(八)美国可在其第二条航线上指定无限数量的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根据本项新增的指定空运企业可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开始经营航班。”
第二条 班次
《协定》附件五第二款和第三款全部删除,并由以下文字取代:
“二、除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班次外,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根据下列时间表在附件一美利坚合众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的第一条航线上,经营往返于北京、上海和广州(以下称为‘中国一区’)或往返于福建、广东(除广州外)、河北、江苏、山东、天津和浙江(以下称为‘中国二区’)的客货混合航班,每周班次如下:
(一)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每周增加14班;
(二)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
(三)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每周增加7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