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中国驻名古屋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中国驻名古屋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照

               (2007)使办字第226号
日本国外务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向日本国外务省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基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名古屋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事达成谅解如下:
  一、日本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名古屋领事馆自二○○七年七月十七日起升格为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包括爱知县、三重县、岐阜县、福井县、石川县、富山县。
  二、日本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日本国的有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名古屋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上述谅解如蒙日本国外务省代表日本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